根据中外史料记载,自1757年粤海关成为全国对外通商的唯一口岸,全国的进出口商品交易,都由广州一口经营并通过十三行代理进行。当时的行商,不仅负责与洋行进行贸易,还有管理和服务外商、担保、代理缴税等四种职能。
我们今天来看看,外国人的笔下,是如何记载广州行商这四大职能的呢?
我们将外国人的记载,与广东史志书籍进行对比后,还发现外国人的这些记载十分翔实,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情况,丰富了广州十三行有趣的史料。
行商代理进出口贸易的记载
《广东简明史》记载:按清朝政府规定,外国商人的交易对象,是十三行行商,不得与其他中国商人发生直接买卖关系。行商充当中介商和商行。其业务范围有明确规定:经营“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既承销进口洋货,又购销出口土货。
对此,我们来看看外国人的书籍,对此是怎么记载的呢?
英国传教士、东印度公司翻译马礼逊的大量往来信件,收集在《马礼逊回忆录》,他在其中一封信中说:
“行”在汉语中的意思是一座大商馆或大的商业建筑。内地普遍用的行商的意思与“批发商人”的意思相仿,以便与“商人”相区别。当时广州的“行商”都是特许经营的批发商人,被中国官府授权专门与欧洲、美国及其他亚洲港口来广州的外国人进行贸易的,或者与广州海域以外的外国人贸易,因此,也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洋行商”。
他们的垄断权让其成为唯一合法与外国人进行贸易者,但他们的资本并不放在一起,各行商以自己的资本经营。如果某个行商倒闭,他欠外国人的债务(有限额的)必须由所有行商平均分摊支付。
可见,在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员工的笔下,不仅详细阐述了“行商”的定位,还描述了行商的资本是如何管理的。这位外国人笔下的记载,比国内史志的记载更为详细。
同样曾在清代广州洋行工作的美国人亨特,在其著作《广州“番鬼”录》中这样写到:行商是得到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从行外的中国人买进的货物,如不通过行商就无法运出。因之,通过行商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收一笔手续费,然后用行商的名义报关。
这些当年在广州洋行任职的外国人记载,都说明了广州的行商,确实是唯一的、合法的对外贸易代理机构,如果没有他们的经手和帮助,外国人就不能与清朝做贸易。可见,中外典籍的记载,基本一致,只是描述方法和侧重点不同。
正如《广东简明史》中简明扼要地记载:“十三行是由官府培植而成为封建政府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实际上是官商。”
行商如何管理和服务外商?
根据中外史料记载,清代来中国做生意的洋行人员,到达广州后,居住在商馆里,接受行商的管理和服务,那么,行商是如何管理和服务他们的呢?
曾在中国清代海关工作的美国人马士,在其著作《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写到:居住在行商商馆中的洋人,应受行商的约束和管理。他们买货必须由行商经手;这原本是想防范内地奸民欺骗和教唆他们的。后来居住行商商馆的外商竟不许自由出入,以免他们与内地奸民贸易和私相勾结。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当时的清朝政府,为什么要求洋人不与当地中国人直接发生联系之目的,未必是从保证洋商利益角度出发,更多的原因是防止洋人与普通中国人的接触,他们把当地居民称之为“奸民”就可以看出来。
而对于商馆,其实是行商自己的私人财产,美国人亨特在《广州番鬼录》中明确说“商馆是行商的私产,租给外商使用”。
其实,当时广州的行商,不仅是给洋商提供居所,更重要的是:洋商或西洋人的任何与中国官方的联系,必须通过行商,而不能私自联系。
对此,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也写到:这些外国官员如果要和海关监督联系,必须通过行商,行商又通过通事来递交函件。
马士还在著作中进一步强调,清朝政府对于外国人、外国船和外国贸易的管理,曾经制定了种种章程:其中包括洋人不得呈递禀帖;如有陈述必须由行商转呈。当“夷商”居住于公行商馆内时,行商应负责严加管束,勿使其随意出人,以免其与当地“奸民”往来或私相勾结。
而在《马礼逊回忆录》中,也说“地方官府不让官员直接与外国人打交道,总是以行商为中介发号施令”。他讲述了当时英国人律劳卑,于1884年7月未经广东地方政府允许擅自到广州商馆,又违反外国人要通过行商转呈禀帖的规定,直接写信给两广总督卢坤,要求会见但被卢坤拒绝,拒绝理由就是:“官员从不与外国人私通书信”。
对于行商如何管理洋商人员,《广州番鬼录》中也有更细节的记载:
有关外国人应注意遵守的详细规定也得由行商去传达。根据法令和“旧规章”,外国人到江边散步,或去几英里外的“花园”,或去商馆对面的河南大佛寺逛逛,都必须由行商安排人员陪同。
上述外国人的记载,都在《广东简明史》有对应内容:清朝政府对来华外国商人的商务活动、居住处所、贸易期限等,也都规定了许多禁例。
可见,当时的清朝,对西洋外商,是何等的防范,想尽一切办法杜绝普通中国百姓与洋人的接触与交流,而洋人的一切行为,又必须通过行商来进行,这些都体现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封建思想,在这种思想下,当时的清朝怎么能跟上全球发展的步伐呢?
行商如何为洋商提供担保?
瑞典人彼得·奥斯贝克,于1750年11月18日从瑞典港口哥德堡出发,并于次年8月22日抵达广州,在那里一直停留到1752年的1月4日,在此期间,他根据自己的细致观察,写下了《中国和东印度群岛旅行记》,他也提到“我们的船必须要有一位保商”,他还强调说:
“我们总是挑选一位最有钱又最有名望的商人,他要能够对我们公司所受到的所有损害负责,且万一一个欧洲人和一个中国人发生冲突时,他必须用尽可能最好的方式予以调解,我们的保商叫作苏官。”
至于他在书中说的“苏官”,应该是广州的一个行商,但具体或真实的名字,我们无法对应和考证了。
曾在广州工作和生活过数十年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他与当时朋友、家人及教会的书信,都收集在《马礼逊回忆录》中,他在一封信中提到:每一条进入广州港的外国船在取得交易许可之前,必须由一位行商替这条船向官府担保,因此这些行商有时又被称为“保商”。
他还说,几年前,很多行商都穷困潦倒,官府怀疑他们受了外国人的不良影响,官府挑选了两三位富有、经验老到的行商组成行商商会,对全体行商进行控制和指导。
可见,当时的外国洋行与清朝做生意、贸易货物,必须通过一个行商做担保。对此,《广东简明史》中有如下记载:1754年(乾隆十九年),又奉命建立保商制度,从各行商内选择资财富厚的人作为“保商”。凡交纳外商船税、货税及采办朝廷贡品等事,皆由保商负责办理。
对比下外国人书中的记录,与广东史书的记载,是不是基本吻合?
对于当时广州行商的第四个职责——代理收税和报关,我们已经在《羊城晚报-云上岭南》发表的《清朝粤海关和行商收税的记载——广州十三行系列(3)》中有详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叙述,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和查阅。
名家简介
董兴宝,山东潍坊人,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现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广东工作6年,曾担任广东清远市政府文化顾问(2014-2018年)。主编出版过《北江茶道》(南方日报出版社2014年出版)、《清远故事》(新华出版社2017年出版)和《中华洞河之道》(广州出版社2018年出版)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