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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说岭南•董兴宝】港脚贸易——外国人笔下的岭南风土人情(26)
来源:羊城晚报 云上岭南 作者:董兴宝 发表时间:2024-09-04 22:20

“在十三行以外,存在着一批与外商进行次要商品贸易的洋货店铺,这就是‘行外贸易’。17世纪至19世纪中叶,印度、东南亚和中国沿海流行没有被纳入欧洲各国东印度公司垄断组织的民间贸易或乡土贸易,时称‘港脚贸易’;行外贸易实际上是‘港脚贸易’的一种形式。”

这是《广东通史》里记载关于“行外贸易”中的一段话。所谓“行外贸易”是指清代广州“一口通商”期间,主要对外贸易由官商——广州十三行等“行商”来代理,除“行商”代理范围之外的贸易,称之为“行外贸易”。

概括说,对英国当时的全球贸易,主要由东印度公司垄断,而除此之外的贸易称之为“港脚贸易”;对广州来说,对外的主要贸易被行商垄断,除此之外的贸易即为“港脚贸易”,也就是行外贸易。

我们今天来看看,广东史书和外国人怎么记载这一特殊的贸易形式的呢?

“港脚贸易”的由来

“锡是长条状的,每条有五六百斤,每一百斤卖3-4两银子。大量的锡随着英国的港脚船从马六甲的吉打和新山被运到广州。通常认为,混合了铅的锡可以用来镀茶叶箱。”1752年,瑞典人彼得·奥斯贝克到广州旅行后,在其著作《中国和东印度群岛旅行记》中提到了“港脚”一词。

许多人第一次看到“港脚”一词,感觉有些怪异,有人可能误以为与“香港”有关,或者与“港口有关”。实际上,中文的“港脚”系英语“Country”之译音。当时,英商往来广州、印度、东南亚沿海的英国私人商船叫“Country Ships”,当时广州的“行商”误以为“港脚国”船,以为“港脚国”在东印度,是一个很小的国家,由此讹传推衍,英国私人商船进行的贸易被称为“港脚贸易”,其商人被称为“港脚商人”。可以说,港脚商人是东印度公司以外的“私商”。

在当时的中国,著名的“广州十三行”等行商是官方指定的对外贸易的机构,而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与外国人进行贸易的商人,也就被类比称成“港脚贸易”的“私商”。

“港脚贸易”的内容

根据《广东通史》记载,雍正七年至十年(1729—1732),“粤省大洋行十九家,洋货小铺七十余家”。这19家大洋行,乃是指广州“十三行”的“官商”;70余家洋货小铺,乃是指经营行外贸易的洋货店铺,可称之为“私商”,行外贸易很早已经存在。嘉庆年间,每年到广州贸易的英美等国商船在70艘以上,载货甚多,交易额甚大;据称当时这类洋货店铺有一二百间。

对此,1829-1842年在广州美商旗昌洋行工作的美国人亨特,他在其著作《广州“番鬼”录》中有对应的记载:行外商人已变得非常重要,他们每年都做巨额的生意他们当中许多人都发了大财。

对于“行外贸易”或“行内贸易”,对应商人的分工或经营商品的区别是什么呢?

实际上,两者是明确的分工和界限的。例如,根据《广东通史》记载,在1828年,清朝政府颁布规定,对行商和店铺主所经营的商品作了新的规定:24种土产出口货,包括茶叶、生丝、大黄、南京布等;53种外洋进口货,包括毛织品8类、外洋五金6类、人参、毛皮、檀香木等等,只能由行商经营。其他商品,可由店铺主买卖。

可见,当时中国出口的主要商品,如茶叶、生丝、大黄等,都必须由“行商”来代理贸易,官方认定的行商,是花了大把银子买来的资格,他们非常排斥非行商代理这些重要物资的买卖。

对于清朝政府规定的行外商人经营的“其他商品”又是指什么呢?

美国人亨特在书中说,“行外商人严格限定只经营作为外侨个人使用的必需品,因而还要常常得到官方的批准”。行外商人可以进行“个人用品”的贸易,其具体又有什么产品呢?《广州“番鬼”录》中也有列举:衣服、雨伞、草帽、扇子、靴子等等。而这些商品,在清朝朝廷看来都是非重要商品,允许他们与外国商人进行贸易。

“行外贸易”如何进行?

对于行外商人与洋商进行的诸如“衣服、草帽”等物资,是否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吗?答案是否定的,也要受到行商的管理和限制。

《广州“番鬼”录》中说“从行外的中国人买进的货物,如不通过某些行商就无法运出。因之通过行商可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收一笔手续费,然后用行商的名义报关。”这位美国人,是站在洋商的角度,从“购买货物”的角度来阐述此问题的,可见,虽然允许行外商人与洋做生意,但依然是受到“行商”的盘剥。

对此,《广东通史》中记载了一个故事:嘉庆二十二年(1827),广州的一个店铺主替一个英国散商收购生丝,侵犯了行商的“特权”,被判为非法,财产充公。广东当局并就此事明令规定:今后店铺主与外商交易,必须由一个行商担保。凡不能取得行商担保的,则关闭其店铺。后来,这些行外的店铺主就用行商的行号名义与外商进行交易,行商抽收一笔手续费,然用行商的名义报关。

通过《广州“番鬼”录》和《广东通史》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行外商人”的数量众多,但都要“挂靠”在行商下,与外商进行交易,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货物被没收,这也说明当时的“官商”地位不可撼动,甚至是可以“坐收渔利”。

对于数量众多的“行外商人”,在行商的盘剥下,必然有各种的“怨气”,他们是否能做到诚信经营呢?对此,《广州“番鬼”录》的作者在书中用文字动情说:中国的“行外”商人中,有几个是很受人敬重的,他们做生意的诚实和才智,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所不能相比的。这些人是华盛、金华、联昌、武元、义盛、吉昌及其他人等。

他在书中还详细列举了义盛商行在一次意外火灾事件,保护外商财产、诚信经营的例子。

事实上,根据《广东通史》的记载,行商与行外商人的竞争和矛盾一直不断,道光八年(1828)正月,广州行商一致决定,停止行外商人的店铺主使用“行商”名义进行贸易,这一决定,引起东印度公司之外的商人,包括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的强烈反对。他们一再来到商行喧闹斥骂,行外商人也群起向行商报复。美国商人还向广东当局递禀,要求扩大行外贸易。行商在行外商人巨大压力下,被迫改变决定,与店铺主和解。

不过,对于熟悉清代广东历史的朋友来说,可能对“港脚商人”并无好感,因为这些商人中有的是“鸦片贩子”,更为可恶的是:他们积极鼓动英国人发动了鸦片战争.....对此,我们不展开探讨。

对于你理解的“港脚贸易”或“港脚商人”又是什么样的呢?欢迎发表你的高见。

名家简介

董兴宝,山东潍坊人,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现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广东工作6年,曾担任广东清远市政府文化顾问(2014-2018年)。主编出版过《北江茶道》(南方日报出版社2014年出版)、《清远故事》(新华出版社2017年出版)和《中华洞河之道》(广州出版社2018年出版)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