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杭莹报道:在连日来收到不少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有市民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后,8月1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将从8月12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由于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鼓励业主组织通过加强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充分协商,确定合理费用水平。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根据有关规定,广州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 (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供电企业应提供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