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27条,有效期5年。
截至目前,广东省共认定了6批共83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700人。《办法》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传承群体。为解决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瓶颈问题,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办法》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保护、宣传、利用好湾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建人文湾区的必要之举。考虑到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的现实要求、具体特点,以及粤港澳文化湾区的建设需要,《办法》鼓励长期在粤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还完善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将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评价体系,指导广东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