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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一个城市的试点样本——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三年多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境内成效初显
来源:羊城晚报 云上岭南 作者:董柳、黄丽娜、林洁 发表时间:2024-09-09 07:46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黄丽娜 林洁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意味着债务人经法院审查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此时,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已经三年多了。

从被外界“逃废债”的担忧声环绕到通过司法实践打消外界疑虑、从“一张白纸”到建章立制,深圳经过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境内成效初显。

重视重整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从1998年起在深圳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盈利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其后,由于仓库失火等原因,店铺亏损后最终倒闭,夫妻俩欠下928万余元债务。郭某某近60岁,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刚做完冠心病支架手术。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夫妻俩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夫妻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正在大学读书。自法院宣告两名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两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财产除豁免财产清单规定的财产和破产相关费用以外,由管理人接管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义务,新增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夫妻债务人同时宣告破产。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印发,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自条例实施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

“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首例案件是个人破产重整案。重视重整,反映了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记者,个人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是债务人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纾缓债务压力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仍具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可能恢复。

“重整优先,既能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又能着力维护债权人利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表达了他的观察,“为了回应公众对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担忧,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采用了重整优先的理念,鼓励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尽力偿债以取得债权人谅解。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数量相对较少。”

“今年以来,我们在继续办好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同时,审查了29宗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受理了8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上级部门支持深圳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影响大,相关配套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之中,要稳中求进,积累了经验之后,再推进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运行机制的探索。”

每一条规定的背后都有案例支撑

记者采访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的“深破茧”系统在试点第一年就收到了不少个人破产申请,一位深圳市民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当天的0时01秒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许多人并不清楚个人破产制度,以为它就是一个免债制度。

这让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怀着一种既陌生又很期待的心态;必须出台相关规定,让社会知晓申请个人破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等。

2022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出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实施意见强调三点:第一,申请人要严格履行诚信义务。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被法院采信而导致法律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探索构建申请前的面谈辅导机制,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参加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面谈辅导。第三,引导债务人选择合理的破产程序清理个人债务。深圳破产法庭分析2021年的收案数据发现,超过80%的债务人选择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实施意见鼓励债务人选择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清理债务。重整模式可实现多方共赢,债权人容易接受。过去三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在个人破产重整机制上做了诸多探索。

“与企业破产重整较大不同的是,个人破产重整的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就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比例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曹启选介绍,为了推动个人破产重整工作,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应运而生。它对债务人如何申报财产、管理人如何办理破产事务、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等作出了清晰指引。

个人破产重整机制的探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这为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探索“打了个样”。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们深知:个人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影响大,应高度关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需要探索裁判规则,总结出清算和重整的受理标准,确保个人破产各个程序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分析大量破产申请样本的基础上,深圳破产法庭集中攻坚、精心设计,于2024年5月出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明确了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清算工作指引是法官们从办案实际出发总结出来的,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案例支撑。”曹启选举例,“工作指引第8条规定,债务人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等行为导致负债的,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某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债,杨某某借款投资股票、炒现货黄金导致债台高筑,法院都没有受理他们的申请”。

能否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得综合考虑”

“申请个人破产清算,需要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举例说,30岁和70岁的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法院的考虑便会不同。

42岁的马某某、35岁的黄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均被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或有预期收入可以还债,法院不会受理他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黄新说,有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欠了五六十万元就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他的父母在深圳有一套房,他使用的车辆也挂在父母名下。法院从他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考虑,没受理他的破产申请。

“并非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可以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影响巨大,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仍有一定偿债能力,应努力通过重整解决债务问题。

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曹启选说,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

王某某自述年收入约20万元,饲养宠物,“本人和男朋友均为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在选购家电时选择的产品花费较高,家电花费33万多元。”王某某的债务本息约98.9万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计划偿还100%的本金共88万余元。

“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她申请重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我们都没有同意。个人过度消费,还要求减免利息,社会怎么看?”在曹启选看来,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经过三年多的观察,张善斌认为,行政部门参与(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和有效运转”)、信息充分披露、完善破产前程序是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三年多形成的可推广的经验。

“深圳创设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是值得全面推广的改革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告诉记者,“个人破产制度一定只是救济严重过度负债的个人,不可能解决所有个人过度负债问题。深圳探索出的申请前辅导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大量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涌向法院。”

“回想这几年的变化,从每天面对种种压力到回归正常生活,个人破产制度对像我这种因创业导致负债累累、面临各种压力的人来讲,就像‘救命稻草’一样。”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的申请人梁某锦近日告诉记者。

梁某锦因创业失败负债,曾在一天里接到七八个催债电话,最终通过个人破产重整于2023年6月实现经济“重生”。

获得“重生”后,梁某锦有次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往的画面快速地从他的脑海里闪过,“我当时想,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自己的生活又会是怎样的呢?”